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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日报讯(通讯员张世君)请客送礼、托人“办事”这种不良社会现象在我们身边时有发生,但若所托之事未能如愿,这“打点费”能不能要回来呢?近期,沙市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两起类似案件,均以原告败诉告终。
原告刘某称,其女儿高考成绩不理想,无法就读心仪的高校。多方打听,得知张某能耐大,可以通过关系让其女儿就读心仪高校,刘某遂即与张某达成口头协议,请托张某办理女儿上学事宜,并先后向张某的朋友胡某转款13万元。虽然张某有托人“找关系”,想促成此事,但最终并未办妥就读事宜,刘某遂将张某、胡某诉至法院,要求退还13万元。
在另一起案件中,原告曾某称,他想在社保部门为自己办理“特殊行业退休”,好让自己享受提前退休政策,但因条件不够未能办成,于是找到赵某帮忙。
赵某声称自己“认识人”,要曾某“存20000元到他银行卡上,人家能帮忙的话,就用这钱适当感谢下人家。”后来,曾某先后向赵某转款20000元,但后来事情并未办成。赵某退还了曾某1700元,曾某要求赵某退还另外18300元无果,故诉至法院。
我国民法典规定,“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应当遵循公平原则,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。”“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不得违反法律,不得违背公序良俗。”
沙市法院承办法官指出,上述案例中,原告轻信他人具有“走后门”“潜规则”的能力,以获取相应的目的而进行的请托等行为具有不合法性。这种试图绕过法律、法规、相关规定来获取其本不应享受的权利的行为,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,违背社会公序良俗,双方基于此形成的债务均不受法律保护。故法院对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。
同时,法院判决驳回请托人的诉讼请求,并不意味着支持受托人的不法行为,请托人可以通过向纪检部门举报或向公安部门报案等形式,查实其中是否存在受贿行为或构成诈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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